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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行政区域外救护车备案流程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5日 作者:卫健委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急救秩序,保障急危重症患者转运安全,强化医疗服务监管,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相关工作要求,现就乌海市行政区域外救护车备案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非乌海市号牌(非“蒙C”牌照)的救护车辆,因转运患者需进入乌海市行政区域提供医疗护送服务前所进行的备案管理活动。

  备案责任主体为救护车所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备案流程与材料要求

  (一)流程要求

  1.事前备案:申请单位应于执行任务前1个工作日向乌海市卫健委提出申请。

  2.申请提交:可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在非工作日期间或执行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的紧急任务时,申请单位可直接对接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办理备案,并事后向市卫健委报备。

  3.审核确认:市卫健委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章确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4.随车备查:备案通过后,本次任务期间须随车携带备案材料复印件及盖章的《备案申请表》原件,以备查验。每次备案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自当地120急救中心派车时间起算),需延长的应提前重新办理备案。

  (二)材料要求(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材料

  1.《乌海市行政区域外救护车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完整、准确;

  2.派出地120急救中心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派车单或调派令,注明患者情况、转运事由、起止地点、车辆及人员信息;

  3.救护车所属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无此证者须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资质证明);

  4.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复印件;

  5.驾驶员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准驾车型相符);

  6.随车医生的《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及护士的《护士执业证》复印件(执业地点须与派出单位一致)。

  

  

  注意事项:

  1.如发现备案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多次违规,一经核实,将立即列入管理“黑名单”,暂停其备案资格。

  2.备案有效期内,救护车须严格遵守本市相关管理规定,仅可在备案的服务事项和期限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扩大服务范围或延长服务时间。

  3.救护车进入本市开展服务需事先办理备案手续。但若持当地120急救中心派车单来本市执行转运任务,完成后立即驶离的(8小时以内的),可免于备案。

  4.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车辆,各医疗机构应进行安全告知并劝返。如拒不返回,需将该车辆信息报送至市卫健委医政和医疗应急科,并由市卫健委推送至市公安局协同处理。

  

  受理电话:8992275

  邮    箱:whsyjk@126.com

  

  附件:乌海市行政区域外救护车备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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