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海市政府办下发了《乌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在十类公共卫生场所吸烟。管理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要内容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市区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的室内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火车车体内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林场、林区、林地。
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四项管理义务: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劝阻他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个人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向由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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