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卫生健康法治宣传月: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 ||||||||
索 引 号: | 111503003531110484/2023-0845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诚信建设工程专栏 | ||||||
概 述: | 卫生健康法治宣传月: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 ||||||||
成文日期: | 2023-09-1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9-26 09:22:1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宪法与公民相关的规定
一、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获得赔偿权权。
二、我国公民的平等权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我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三、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具体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是指什么?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害,就是指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任何公民,如果不是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是不受逮捕的。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的行为。
五、我国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住宅权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宪法对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六、宪法对我国公民的人格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就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七、宪法对我国公民的住宅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住宅权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对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也就是说,除了因为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八、宪法对我国公民的人格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就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九、宪法对我国公民的住宅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住宅权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对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也就是说,除了因为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
1.依申请性:有申请才有审批。
2.管理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
3.外部性:“官”批准“民”,是外部审批,即许可。内部审批不叫许可。
4.授益性:行政机关授予老百姓权力和好处。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
3. 受委托的机关(《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
(1)当事人需要从事特定许可事项,应当提出申请(第二十九条)
(2)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第三十一条)
2.受理
A.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B.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C.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要取得许可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
D.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需要取得许可的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
(1)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实地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去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而开展的审查活动。
4.决定
许可决定有2种:准予或不准予。
(1)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
A.除当场作出决定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B.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C.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诉讼权。
(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
(4)颁发许可证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5)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没有地域限制。行政许可证件:
A.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B.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C.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五、行政许可的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
收费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
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
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费用上缴国库)。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凸显“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适用范围和原则是什么?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其原则一是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二是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要明确了哪些公民权利?
健康权,健康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享有知情同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6项权利。(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了哪些公民义务?
公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项义务,这2项同时也是权利。(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四、国家和社会应如何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一是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二是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第四条之规定)
五、对公民自我健康管理和他人健康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六、国家在营养改善方面有哪些制度规定?
国家建立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实施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计划,开展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倡导健康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七、国家在全民健身方面有哪些要求?
一是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二是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八、国家制定并实施哪些方面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国家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方面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第七十六条)
九、国家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保护职工健康。二是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工作。三是国家提倡用人单位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法律、法规对健康检查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骗保和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有哪些规定?
一是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是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一条规定,本条例是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一方面,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另一方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曾患精神障碍为由,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享有的合法权益。这是《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有哪些?
一方面,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这是《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八条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的规定。
三、学校应当从哪些方面如何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首先,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其次,学校应当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最后,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和幼儿、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这是《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用人单位应当从哪些方面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在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经历突发事件的职工,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援助。这是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医务人员应当从哪些方面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一方面,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另一方面,医务人员如果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这是本条例第十五条对医务人员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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