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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3531110484/2023-138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1-17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11-20 12:01:18 废止日期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卫健委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卫健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编制依据

  《乌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规定、文件精神,《办法》不仅是落实《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要求,也是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整体文明健康水平。

  二、总体要求

  《乌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制定,距今已有5年的时间,已到期废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病媒生物的生存环境发生改变,繁衍活动出现新趋势,新发及输入性病媒生物传播疾病在我国不断涌现,老《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标准释义第206条要求“制定本级政府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文件,或对上级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有实施细则。”因此乌海市有必要重新修订《办法》。

  三、主要任务

  《办法》主要从制定依据、实施范围、职责要求、重点工作任务、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

  (一)第一部分是总则(第1—10条),内容包括制定依据、病媒生物界定、实施范围和实施原则。明确了各级爱卫会和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分工。

  (二)第二部分是预防控制(第11—21条),明确了各级爱卫办、疾控机构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经营管理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及基本预防控制措施。

  (三)第三部分是经营服务管理(第22条),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明确。

  (四)第四部分是监督检查(第23—26条),明确了各级爱卫办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检查措施。

  (五)第五分部是法律责任(第27条),明确了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职责、病媒生物防制不达标、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六)第六部分是附则(第28—29条),解释了专业术语含义,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

  四、保障机制

  一是坚持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相关部门协作实施,单位负责、科学治理、分类指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规定了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明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范围,各单位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三是规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主管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制度。

  五、附件有关内容解读

  无

  联系科室: 乌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耀立

  联系电话: 8992295

  电子邮箱: whswsja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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