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职责 | ||||||||
索 引 号: | 111503003531110484/2021-0306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机构职能 | ||||||
概 述: | 乌海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职责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6-25 09:48: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1.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进行执法。
2.宣传贯彻和执行卫生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全市范围内行使本级权限内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3.负责实施医疗卫生健康行业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4.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依法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进行查处,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7.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8.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疫苗接种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9.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行为,对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10.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1.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权以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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