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住宿业、影剧院、诊所等卫生 合规经营指南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3531110484/2026-02935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公示 | ||||||
| 概 述: |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住宿业、影剧院、诊所等卫生 合规经营指南 | ||||||||
| 成文日期: | 2026-05-2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5-29 18:43:1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一、宾馆、旅店等住宿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制定,仅规范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事项。
(一)卫生许可合规
1.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必须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营业。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地址需重新申请;到期前30日申请延续。
3.许可证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从业人员卫生合规
1.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每年体检1次。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疾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服务工作。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三)场所卫生与设施合规
1.空气与微小气候符合国家标准,新风量、甲醛、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噪声等指标达标。
2.保持客房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 37488-2019国家标准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规范,定期清洗消毒并检测合格。
3.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按规模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设施与公共卫生间;卫生间有独立通风,清洁无异味。
5.配备蚊、蝇、蟑螂、鼠等防控设施,废弃物及时清运,无孳生地。
(四)公共用品用具合规
1.床单、被套、枕套、毛巾、浴巾等床上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2.水杯、茶杯、漱口杯等杯具用具一客一清洗消毒,存放于密闭保洁柜。
3.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公共用品未消毒不得复用。(五)卫生管理与档案合规
1.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3.每年至少开展1次卫生检测,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等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须立即整改。
4.卫生管理档案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2年;内容包括人员健康与培训、卫生管理制度、检测报告、消毒记录、用品索证等。
(六)禁止性规定
1.未取得、过期、伪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
2.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上岗。
3.公共用品用具不换、不洗、不消毒或重复使用。
4.空气、水质、用品等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未按规定开展年度卫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整改。
6.拒绝、阻挠卫生健康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7.发生危害健康事故隐瞒、缓报、谎报。
二、影剧院、舞厅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一)主体资格合规
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向属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从业人员合规
1.管理人员责任。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2.从业人员健康。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卫生知识考核合格。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三)经营活动合规
1.空气质量合规。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2.采光照明、噪声合规。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3.用品用具合规。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4.设施设备合规。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5.病媒生物防控合规。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6.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7.定期卫生检测。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四)卫生管理档案合规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9.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内容。
三、诊所经营单位
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立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定监管事项,规范诊所执业法定要求。
(一)机构资质监管相关合规要求
1.诊所须按要求取得备案凭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备案凭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诊疗科目变更,依法依规办理备案变更。
2.按法规要求在执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备案凭证、执业人员注册信息。
(二)从业人员执业监管合规
1.诊所负责人、在岗执业医师执业地点须注册在本诊所。
2.开展注射、输液等护理操作的,配备依法注册有效护士。
3.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断、开方、注射等诊疗技术活动。
(三)诊疗行为监管合规
1.严格按照备案诊疗科目开展诊疗,不得超范围执业。
2.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处方,病历、处方保存期限执行法定标准;严禁空白处方预先签章、无证开具处方。
3.对超出诊疗能力的危重患者依规转诊并留存相关记录,不得截留危重病患。
4.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禁止重复使用;麻精药品无法定使用资质不得采购使用。
(四)院感、医疗废物监管合规
1.诊疗器械、环境消毒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标准,落实消毒管控。
2.医疗废物按法规分类收集,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留存转运凭证;严禁随意丢弃、混装生活垃圾、私自倒卖医疗废物。
3.落实传染病防治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禁止事项
1.租借、转让备案凭证违法执业;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3.超备案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违规处置、随意丢弃医疗废物;
5.卫生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附 则
本指南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标准制定。
本指南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指导文件,供经营主体合规参照。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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