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方案(试行) | ||||||||
索 引 号: | 111503003531110484/2023-03815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6-01 16:34:12 | 废止日期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在乌海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允许临床、口腔、中医(蒙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
(二)鼓励和引导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多举措积极吸纳专业技术人才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二)最近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三)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三、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登记
(一)拟申请注册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乌海市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聘用岗位证明。
(二)拟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机关申请注销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乌海市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注销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如实记录,同时做好“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平台”联网系统数据更新。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于到期前1个月重新签署协议书;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满不再延续的,应于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四)医师在参加医院对口支援,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四、医师多点执业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医师提出多点执业申请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予支持,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保险等内容。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二)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并报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留存,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保险等内容。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执业地点中承担上述任务的医疗机构工作安排。
(三)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不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学科)评审和等级医院评审等审核时的人员依据。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2.经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
3.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等指令性任务;
4.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医师多点执业监管
(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制度,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三)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时,由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也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
(四)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各区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其他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五)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暂停其所有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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