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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方案》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3531110484/2023-038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5-3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6-03 16:46:23 废止日期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方案》政策解读
作者:卫健委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制定背景

    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部署。通过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规范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乌海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方案》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条件和注册管理。允许允许临床、口腔中医蒙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最近医师定期考核合格。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医师在参加医院对口支援,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多点执业医师要与第一执业地点和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聘用劳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不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学科)评审和等级医院评审等审核时的人员依据

    (三)医师多点执业监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制度,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时,由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各区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暂停其所有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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